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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善治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04-14字体:[ ]

社会科学界

 

近年来,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成绩有目共睹。2019年我区提出了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区”这一目标,全力营造政策最优的投资发展环境、成本最低的创新创业环境、服务最好的亲商安商环境、办事最快的政务服务环境,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进一步的激发,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增幅均处于省市前列,获评中国营商环境建设示范区。

在营商环境所有影响要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政务、市场和人文等环境,而是法治环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没有好的法治环境保驾护航,硬件环境再好,招商引资政策再优惠,也难以吸引企业到地方投资经商。

一、存在问题

在走访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区各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过程中,存在遭遇法律风险致使经营发展陷入困境的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诉主体失去活力。市场主体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诉讼,往往会申请法院对被诉主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是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如前段时间我区某商贸服务企业因租赁纠纷,公司账户被查封冻结,导致所有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供应商款项无法结算,如果不是企业负责人自掏腰包,这个春节都无法安稳度过。社会上这样的案例不是少数,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诉主体资金难以周转,轻则导致流动性承压发生经营困难,重则造成企业经营就此停顿、陷入深渊。

(二)个别员工的违法行为拖累企业陷入困境。部分企业存在因个别员工的违法行为而承担代位或者转嫁责任的情形,企业对该违法行为的实施并未体现企业意志,但却承受了因员工违法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后果。例如当年轰动一时的我区某染化企业因员工违法排放废弃物,导致企业被判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处2000万元罚金,该企业从此一蹶不振走向消亡。

(三)个人破产制度缺失造成企业家难以东山再起。在企业信用与企业家及其家族成员高度捆绑的融资环境下,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经营失败,往往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家缺乏良性退出机制,无法从市场退出和重生。如四年前我区某知名企业家因债务压力坠亡,其经营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了新生,但其家庭成员却至今仍深陷担保债务深渊。

二、对策建议

在这些涉诉涉刑等关系到企业和企业家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上,从内部来看,需要市场主体进一步合规经营,从外部来看,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以良法善治予以解难纾困。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引导,用足用好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浙江省高院也制订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此,在被诉市场主体的账户被查封冻结后,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特别是可以积极引入第三方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实际上不少市场主体并不了解被财产保全后存在救济途径,建议我区法院能同时关注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在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告知被申请人享有解除申请权和具体措施、方法,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用好财产保全解除机制;同时建议我区司法局通过市场主体法律服务网格化全覆盖等开展专题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对财产保全解除机制的知晓度,用足用好财产保全解除机制,以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抓住契机,推动落实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理制度。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近年来企业“合规不起诉”等的刑事合规从宽处理制度正在开展试点,此举在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的同时,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经营发展。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我区法院也作出了《关于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此,建议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和法院牢牢抓住上级政策春风,积极先行先试,推动落实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适用缓刑等从宽处理制度,从刑事司法层面保护我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加快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落实。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了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但受制于表决机制(债权人100%同意)、启动机制、上位法缺失等因素制约,在我区的司法实践中,调研发现 “个人债务清理”主要集中在小金额、小范围(债权人局限于本市)的案件中,该制度在施行后,我区仅办理了一件个案。在此,建议我区法院加快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落实,积极探索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企业家和涉案的家庭成员同步实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通过府院联动积极协调区外债权人加入清理进程等,为区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家的创业、创新解除后顾之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只有将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贯彻到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通过良法善治进一步提升我区的营商环境,以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我区的市场主体活力,以期为我区的产业兴区、共同富裕注入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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